中国矿业大学修缮及装饰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办法——中矿大〔2021〕17号

发布者:康长安发布时间:2021-06-30浏览次数:650

《中国矿业大学修缮及装饰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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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促进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加强风险防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作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规范,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修缮及装饰工程结算审计(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各类资金来源实施的拆除、修缮、装饰及安装等单项工程送审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结算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确认和评价。

单项工程项目送审金额2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工程管理部门立项登记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并就抽查结果与建设单位进行反馈。

注:修缮及装饰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通用安装(含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通风空调、消防、给排水、采暖、燃气、建筑智能化等)、道路管网、园林绿化等。

第三条 工程结算实行“先核后审”制度。即工程项目资料在报送审计之前,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工程项目结算需要的各环节及其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未经审核的工程结算不得进入审计程序,不得将审计结果作为结算的唯一依据。

第四条 工程结算审计由审计处采取自审或委托审计方式组织实施。委托审计机构的选择及委托审计项目的安排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委托审计管理办法》执行,委托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审计处负责对工程结算审计进行质量控制和复核。对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或技术要求高、难度较大的工程结算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核。

第五条 工程结算审计主要检查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真实、有效,结算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结算金额的计算过程和结果是否准确。重点审查工程项目前期立项审批及招标采购情况;合同的有效性及履行情况;隐蔽工程的验收情况;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工程量计算及取费是否准确,合同范围内未实施的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甲供材料及水电费是否准确扣除;对工程管理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建议等 。

第六条 工程结算报送、审核、审计程序:

(一)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并要对报送的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工程结算没有高估冒算进行书面承诺,保证审计过程中不再补充资料。

(二)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确认结果和意见。

(三)由招标采购部门负责招标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采购部门将招投标(含招标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招标图纸、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送交审计处,审计结束后将退还招标采购部门。

(四)审计处收到合格报审资料后,及时安排审计项目负责人实施审计,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工程结算审计的时限执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有关工程结算审核期限中的规定,审计起算时间从审计部门收到完整、合格结算审计资料之日开始。审计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工程承包人不配合审计工作等特殊情况时,审计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受理截止后,不再接收任何形式的补充资料,建设单位也不得再签认、补充任何形式的书面资料。

(六)工程结算审计按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予以反馈,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建设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的,审计处要及时进行研究、核实,确定是否采纳。

(七)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审计报告初稿报审计处领导审核,经审核的审计报告报协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并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有关校领导,送达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

(八)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一并立卷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七条 工程结算报送审计资料应保证是原件,如系复印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具体管理人员签署审核意见证明与原件一致。工程结算审计主要报送以下资料:

1.工程结算书(审核人员及主管领导签字);

2.工程立项文件;

3.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5.工程竣工图纸 ( 盖竣工图专用章,监理及建设方工地代表签字 )

6.监理资料(如有监理,包括开工报告、主要材料进场报验等);

7.工程变更资料;

8.工程签证资料;

9.甲供材料确认单 (承包方和施工方双方签字 )

10.乙供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确认单;

11.水电费使用单;

12.工程预付款确认单;

13工程结算审计承诺书;

14.施工单位联系人授权委托书;

15.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为保障工程结算送审金额的真实、合规,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弄虚作假,当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超过5%时产生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决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审增金额不抵扣审减金额;核减率在5%及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审计费用。审计费用的计算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中标收费标准计取。

第九条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管理方面的问题,审计处要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及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其进行整改,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审计处还应对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校领导报告。

第十条 对于超过整改期限又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审计处将有关情况移交学校有关部门。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矿业大学修缮及装饰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办法》(中矿大〔2017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