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中矿大〔2021〕21号)

发布者:康长安发布时间:2021-07-17浏览次数:842

《中国矿业大学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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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坚持和加强学校党委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促进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及学校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促进权利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经济责任制,推动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要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审计对象包括:

1.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人员;

2.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3.审计委员会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负责人。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在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也可在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要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设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合同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其他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2.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4.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要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十二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审计委员会审定。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底,党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追加的,要按照相应规定程序批准。

第十四条 被审计负责人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要以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为重点,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学院等教学科研单位、机关与直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学校财经政策情况;

2.单位重要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单位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及效益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5.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7.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及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上级部门以及学校财经政策情况;

2.学校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公司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公司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公司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对下属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6.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7.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及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处及时安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处要按照规定,向被审计负责人及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处要听取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在审计处网页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反映问题渠道等。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审计前,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联合召开审计见面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被审计负责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联络人员、审计组成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负责人及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被审计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2.单位基本情况、目标责任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风险管控情况、考核检查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3.预算编制与执行、绩效评价、财务收支、应收应付款项、收费项目及依据、“三公”经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管理辅助台账;

4.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系统资料、电子数据及必要的技术文档;

5.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负责人要认真撰写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报告,并于接到审计通知书15日内提交审计组。

被审计负责人及被审计单位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通过审计处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要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运用巡察、纪检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要根据不同负责人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负责人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被审计负责人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规依法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要承担直接责任:

1.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3.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要承担领导责任:

1.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2.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3.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要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时,要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对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审计委员会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要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负责人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2.被审计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等;

3.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描述、定性、定性依据以及被审计负责人 应该承担的责任;

4.审计意见和建议;

5.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要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力量和成果。对被审计单位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负责人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负责人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负责人及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要针对被审计负责人及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反馈的意见一同报送审计处审核。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后的审计报告报有关校领导审批,审计处根据校领导审批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负责人及被审计单位报送学校有关领导,抄送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法移送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要视情况向被审计负责人及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负责人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要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负责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负责人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要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和巡察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负责人及被审计单位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1.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本单位决策事项议事会议上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2.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3.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4.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以及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其他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事项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中矿大〔2019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矿业大学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中矿大〔201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