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中矿大【2012】27号

发布者:王艳发布时间:2014-11-15浏览次数:119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参照《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审计对象包括:
     (一)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二级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党政领导干部。
     (二)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度。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安排,也可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安排。
       第五条  按照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加强对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的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审计和干部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监察处、财务资产部、审计处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其他部门负责人参加。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审计处。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指导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召开一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审定会议,下半年召开一次审计结果通报会议。及时交流沟通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形成一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总结,提交主管及分管干部管理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及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党委组织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审定。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底,党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党委组织部以审计委托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审计处,并明确审计重点内容和应关注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党委组织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数量及能力不能满足审计需要时,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委托社会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第十条    审计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第十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本单位遵守学校经济责任制度及规定情况;本单位预算编制及管理与执行情况;本单位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本单位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单位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及管理情况;本单位债权、债务情况;本单位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及效益情况;本单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不同岗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承担的经济责任不同,具体审计内容根据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制度,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任期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在审计过程中还要关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情况;任期目标落实和完成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党委组织部送达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及时安排成立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组要认真开展审前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查阅有关资料,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充分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在审计处网页上公示。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前,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联合召开审计见面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审计组成员参加。
        第二十条  实施审计3日前,审计处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及时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财务收支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考核检查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要认真撰写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报告,并于接到审计通知书15日内提交审计组。述职报告应包括:本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履行情况,本人负责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单位主要经济活动管理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在经济方面取得的主要业绩及存在的问题,本人守法、守纪、守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要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获取相关证据。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审计处领导汇报;对重大问题审计处要及时向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报告并及时提交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审计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会议的决定及时移交纪委办、监察处。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要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二十六条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十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的,审计组要认真研究,并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对采纳意见的及时修改审计报告。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如需继续征求意见的,仍按以上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将征求意见后形成的审计报告连同反馈的意见报审计处审核,经审计处审核的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审计处根据校领导审批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报主管、分管干部管理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送党委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发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纪委办、监察处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五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关于加强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的建议,加强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要认真分析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认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对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回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矿业大学处级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中矿大〔2000〕26号)、《中国矿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中矿大〔200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