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中矿大【2013】19号

发布者:王艳发布时间:2014-11-15浏览次数:12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监管体系,促进科研经费规范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推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12]7号)及上级有关部门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对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效益等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以学校为承担单位承担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包括项目、子项目、课题、子课题、协作项目等)经费及学校自主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根据现行规定,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包括以下类型: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计。具体包括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及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对项目经费决算由审计处审签的项目。
   (二)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此类项目根据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需要确定,可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实施,也可在项目结题后进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经费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为加强对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学校成立科研经费审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研、财务和审计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资产部、监察处、审计处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其他部门负责人参加。科研经费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审计处。科研经费审计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科研经费审计计划审定和审计结果通报会议。会议由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召开。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领导、指导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制度。
   (三)审定年度科研经费审计计划。
   (四)通报科研经费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研究解决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科研经费审计过程中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学校每年选取一定的科研项目进行审计。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的选取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科研经费审计领导小组审定。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底,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下一年度科研经费审计项目计划报科研经费审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以审计委托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审计处,审计处列入年度审计计划。需要临时安排审计项目的,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书面形式征得分管科研、财务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书面委托审计处实施审计。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委托书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数量及能力不能满足审计需要时,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委托社会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处独立实施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相关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费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三)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合理性。
   (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五)经费决算填列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经费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经费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学校制度情况;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校内二级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职责划分及履行情况。
   (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主要审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否做到了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建设进度一致;各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有无超预算和预算外支出;外拨经费是否有预算、有合同(协议);预算调整是否科学,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主要审查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有无超范围、超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无挤占、挪用、转移经费情况,有无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经费、私设“小金库”现象;劳务性支出是否实行了零现金支付;采购业务是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的采购管理规定。代购设备是否按合同(协议)约定采购、验收。
   (四)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置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使用是否开放共享,使用效益和效果如何。
   (五)项目经费决算情况。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六)项目结题与结账情况。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及时结题、结账,是否存在不及时结题或结题不结账情况;留用的后续支出是否合理,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计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按照上报经费决算规定的时间,提前核对检查项目经费收支和资产、外拨款等情况。在核对无误的前提下,按照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确保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二)为保证审计的及时性,科研项目经费决算需要审计的科研项目应提前 3个工作日送审。送审资料包括:经财务资产部、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并签字或加盖印章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项目批准预算等。根据学校现行管理情况,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计可由项目负责人单独送审也可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统一送审。
   (三)审计处收到送审资料后,及时安排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如发现经费决算报表存在所填内容、数据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整改。
   (四)审计处对审核确认无误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签字并盖章。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委托书,及时安排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在实施审计前 3 天向科学技术研究院发出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项目负责人、财务资产部及校内项目承担单位。
  (二)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以下审计资料,并书面承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1.纵向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合同任务书及总预算、年度预算。
    2.横向项目合同(协议)。
    3.项目合作协议及合作款转拨说明。
    4.项目购置固定资产清单及招投标采购资料( 清单需由项目负责人、校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财务资产部负责人签字 )。
    5.项目经费财务收支报表(项目负责人、财务资产部负责人签字)。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项目经费后续支出说明。
    8.其他相关资料。
  (三)审计组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获取相关证据。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审计处领导汇报;对重大问题审计处及时向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报告并及时提交科研经费审计领导小组讨论。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的违法违纪线索,审计处根据科研经费审计领导小组的决定及时移交纪委办、监察处。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科学技术研究院、被审计项目负责人、财务资产部、校内项目承担单位意见,上述人员和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十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的,审计组要认真研究,并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对采纳意见的及时修改审计报告。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如需继续征求意见的,仍按以上程序进行。    (五)审计组将征求意见后形成的审计报告连同反馈的意见报审计处审核,经审计处审核的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审计处根据校领导审批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跟踪审计除执行第十三条相关程序外,还履行以下程序:
   (一)确定为跟踪审计的科研项目预立项后,科学技术研究院及时书面通知审计处。跟踪审计自项目预算编制开始实施。为便于审计沟通,被审计项目组应指定1名跟踪审计联系人。
   (二)审计实施前,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审计处共同组织召开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被审计项目、财务资产部、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审计处等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审前沟通会,明确审计重点和范围,提出审计要求。
   (三)被审计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时限要求,形成相关资料报送审计组。
   (四)审计小组认真履行跟踪审计职责,及时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分项、分阶段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及时反馈审计意见和建议,按季度报告跟踪审计情况,真实反映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五)跟踪审计结束形成审计结果报告。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报校长及分管科研、财务、审计的校领导;送科学技术研究院、被审计项目负责人、财务资产部、校内项目承担单位。逐步探索和推行科研经费审计情况通报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科研经费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情况:
   (一)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积极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二)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所属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监管责任,要积极监督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作为对项目负责人工作的考核内容。
   (三)科学技术研究院要积极督促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召开审计结果通报会,并就共性问题进行总结研究,完善制度,制定措施,不断提升科研项目管理水平。
   (四)财务资产部要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科研经费财务监督职责,不断改进和加强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五)审计处针对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的缺陷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发挥审计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作用。审计处对科研经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和报告。
   (六)纪委、监察处对科研经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案查处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充分利用科研经费审计结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经费审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