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艳发布时间:2013-06-17浏览次数:826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暂付款管理,保证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暂付款是指学校向校内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教学、科研以及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款项,主要包括预付的工程、货物等款项,预借的差旅费、周转金,其他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借出款项。        
      第三条  学校正式在册在岗职工因公办事,经批准可申请办理暂付款。暂付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人一借,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借款单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四条  借款人和审批人对暂付款共同负责。
1、暂付款借款人必须为学校正式在册在岗职工,审批人必须为借款人所在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或经费项目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负责人。
2、借款人对暂付款的借用、报销、偿还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审批人负责确认借款人的合法身份,并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第五条  暂付款办理程序:
1、各单位必须在核定的预算经费限额内办理暂付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业务。
2、办理暂付款业务,须由经办人填写暂付款申请单(一式三联),由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或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暂付款申请单的付款凭证联留存财务处作为付款依据,结算联和还款联由财务处保存,还款联在借款人全部还清暂付款后归还借款人。
3、暂付款审批权限须按学校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数额较大的,须按学校大额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4、凡符合学校招投标规定范围和政府采购管理项目的业务,须在完成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应程序之后,凭合同办理暂付款。
5、凡预借差旅费或实习费,必须注明出差的事由、地点、天数、人数,按基本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估算暂付款金额。
6、预付工程款、预借仪器、设备、材料等款,在财务处办理借款时需出具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借款。
7、暂付款支付必须符合货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规定应由银行转账结算的不能支付现金。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及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及时报账和核销暂付款。因故未使用暂付款的应及时办理暂付款退还手续,不得挪作他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账结算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延长报账结算期限。       
      第七条  暂付款的报销时限:
1、国内差旅费或实习费借款,在出差或实习返校后二十日内报账结算。 
2、出国访问的差旅费借款,在归国回校后三十日内报账结算。 
3、预借仪器、设备、材料等货款,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报账。无合同约定的,市内货款须自借款15日内报账结算;国内异地货款须自借款2个月内报账结算。 
4、国外货款报账结算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6个月。 
5、预借的工程款,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其他工程暂付款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6、借出款按照借款时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属于有偿借用的借出款,在规定的还款日期内连本带息一起偿付。
7、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暂付款报销时限为3个月。
8、对未借款直接支付的货款和费用,须在票据开出后6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暂付款报账及结算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类暂付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销或偿还,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处暂停其相关经费项目的再借款。

未及时结清暂付款的个人,在结清暂付款前,财务处不再向其提供新的暂付款。
2、单位有暂付款逾期不报账结算的,学校停止该单位相关预算资金的拨付。
3、对假冒他人之名或伪造审批人签名的借款拒绝办理,并取消其再借款资格,情况严重者在全校予以通报。
4、个人暂付款超过规定的借款期限且未说明理由的,财务处暂停发放借款人工资,直至按规定结清借款。       
     第九条 借款人办理校内工作调动或调离学校手续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确有原因不能结清的,须书面向财务部门说明原因,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变更借款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否则,财务处不得为其调动或调离办理签字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