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艳发布时间:2011-06-17浏览次数:9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维护学校的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本办法中所称的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的建设工程、货物(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大宗物资、图书文献及教材等)采购、租赁、资产处置、各类服务等关系到学校利益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投标(本条各款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一)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施工单项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施工单项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与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等工程有关的甲供设备、材料等单价或批量采购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五)教学科研设备及大宗物资(不包括计算机类设备),单价或批量采购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计算机类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等,单价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或单批次数量5台以上的,每季度集中招标一次;
(七)服务类(包括:委托、代理、物业管理、保险等业务)预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八)图书文献资料及教材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九)资产处置,评估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单价或批量采购虽不超过10万元,但同一个项目申请单位在同一时期内两个以上同类项目合同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它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采购项目。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采购项目应由归口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按规定应进入市场招标的项目,应履行相关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客观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招投标工作是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项目申请单位、项目承办单位、项目审核单位、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及监察处等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第八条  中国矿业大学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1、讨论决定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2、审核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文件;
3、参与重大采购项目的招标(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协调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5、对进入市场招标的项目进行审定;
6、检查督促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2、根据学校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3、负责招标文件的起草,组织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审定;
4、负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
5、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标前调研和标后考察;
6、负责根据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等进行合同内容的审核;
7、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8、负责投标企业资料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9、负责招投标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10、对必须进入市场招标的项目,负责办理委托招标代理事宜;
11、建立和维护中国矿业大学招投标管理网站。            
    第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是指招标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基建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计处等单位。主要职责是:
1、根据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招标申请内容签署项目承办单位意见;
2、负责审核确定项目申请单位起草的技术标函;
3、确定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投标人资格标准;
4、审核并推荐投标人;
5、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核;
6、参与对拟中标人的考察;
7、依据招投标内容及评标结果组织合同谈判、负责技术条款的审核、商务合同的起草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8、监督合同的履行,做好资产的验收与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是指提出招标采购申请的项目建设或使用单位。主要职责是:
1、根据采购任务编制招标采购计划;
2、根据招标采购计划提出招标采购申请;
3、围绕招标采购任务进行市场调研,负责提出投标人资格标准,并推荐投标人;
4、负责招标采购项目概况、市场调研及论证情况、具体技术性能与指标、供货要求及验收标准等的起草,技术标函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5、根据招标采购任务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的规定,建议采购方式;
6、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核;
7、参与对拟中标人的考察、合同谈判等工作;
8、负责按照招投标文件内容及评标结果起草合同的技术条款;
9、负责合同的履行,做好资产的验收与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监察处作为招投标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学校招投标监督工作,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2、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对文件的执行情况;
3、参与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和确定工作;
4、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的执法执纪情况;
5、协助受理投标人的质疑与投诉。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单位是指专项经费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包括学科建设处、人事处、科学技术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专项经费采购项目的审核及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核定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处负责招标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三章 招投标实施
    第十六条  进入市场招标的招标人为中国矿业大学,校内招标且符合第三条规定标准的招标人为中国矿业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校内招标工作主要包括招标项目申请、技术指标审核、组建招标项目工作小组、招标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编写、招标文件的质疑与答疑、评标专家抽取及确定、开标、评标、标后考察、中标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合同谈判、合同审核、合同签订和资料归档等步骤。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符合我校招标范围与标准的采购项目,填写《中国矿业大学招标项目申请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根据报送的招标项目申请书,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申请单位、项目承办单位、项目审核单位和监察处共同组建招标项目工作小组。此工作小组属临时性机构,旨在针对具体项目确定招标方案,审定招标文件,协调工作进度,完成招标工作。     
    第二十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招标方案,编写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必须采用相关文件规定的方式,具体办法由招标项目工作小组确定。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发售招标文件以及组织对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质疑而进行的答疑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开标日前确认投标人数量。如投标人不足三家,无法保证正常开标,则通知所有投标人此次招标停止,通知时间应早于开标日前两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投标人不足而停止招标的项目,由招标项目工作小组研究下一步采购方案,并报请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投标活动实行保证金制度。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束后按规定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按规定退还。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监察处监督下确定。评标小组由五人(含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与经济专家不少于评标人数的, , 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 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对于重大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委派其成员直接参加评标工作。评标小组成员确定后,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二十八条  开标会在监察处监督下,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  评定标工作由评标小组所有成员自行推选的组长主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评标现场记录,监察人员负责现场监督。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在评定标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对评标办法的约定。若在投标截止时间到达现场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或经评委审定确认现场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可由现场评委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后,重新建议该项目的采购方式,并报请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一条  评标小组经过评审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评标小组及现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矿业大学招标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将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中标人或项目小组认为需要考察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针对招标工作的质疑与投诉,应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任何评委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待及回复。     
      第三十五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向无异议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依据中标通知书和招投标文件内容,组织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经审核后的采购合同。
      第四章 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实施招投标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相关部门在实施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查实的,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 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四)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五)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规定内容订立合同,在合同中擅自附加金额搭带其他产品的。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有列行为之一,中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行为影响到中标结果的。       
     第四十条  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一条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必须改正,否则中标无效。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不履行订立的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矿业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矿业大学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即行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矿业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