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大[2010]41号中国矿业大学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艳发布时间:2011-06-17浏览次数:741

各学院、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针对《中国矿业大学小数额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中矿大[2007]13号)文件实施近4年中出现的新情况,学校在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中国矿业大学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经2010年12月24日第八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矿业大学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2.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

 


中国矿业大学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的实验室建设工作,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事业经费和国家拨款经费所进行的仪器设备的采购,其中所称的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单项采购合同金额小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不包括计算机类设备)采购项目;计算机类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等,单价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下,或单批次数量5台以下的采购项目。单项采购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10万元的项目以及计算机类设备单价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或单批次数量5台以上的采购,按照《中国矿业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矿大[2010]26号)执行。
       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采购要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四条  学校事业经费和国家拨款经费用于购买教学科研设备单价或批量采购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工作归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管理,由设备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加,统一决策,共同实施。单项采购金额小于1万元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采购。
       第五条  学校1万元以上(含1万元)到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须有明确的计划,内容应经过充分的论证,做到经费落实、选型准确,计划经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设备处备案。
        第六条  设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组成项目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并实施完成采购任务;其中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采购应有设备处主管负责人、监察处人员参加。
        第七条  学校1万元以上(含1万元)到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采购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其中5万元以上(含5万元)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在设备处网页询价公告栏中进行采购信息公示。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采购由设备处向有资质的厂商发出询价单。
       第八条  仪器设备采购应签订合同,合同内容除基本条款以外应明确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必要时应附有详细的技术协议,以确保设备采购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  采购计划如需变更,须重新履行计划审批手续。
       第十条  采购过程中的借款和报账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经办人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对采购项目计划、采购合同、会议记录和结果情况建立档案,由设备处集中保管。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部门须落实经费来源和额度,填写“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见附件2),由单位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经审批后,送学校设备处办理。设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人员等共同组成采购项目工作小组。采购形式可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详细的设备配置、技术指标等要求。
       第十四条  5万元以上(含5万元)到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应在设备处网页上进行采购信息公示,供应厂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价单以书面形式密封后送达或以传真方式发到设备处,询价回执的供应厂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
        第十五条  对于单价或批量采购金额小于5万元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设备处采用向厂商发出询价单或电话询价等方式进行询价。
       第十六条  针对项目建设单位对所购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供应厂商报价情况召开议标会。由设备处、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和评定设备供应厂商。其中5万元以上(含5万元)到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供应厂商的评定,应有设备处主管负责人、监察处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对供应厂商少于3家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向有资质的供应商发出邀请进行询价或谈判。
       第十八条  对只能从特定供应厂商处采购的仪器设备,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关于仪器设备的特殊要求及市场调研情况的说明,作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研制或委托加工的仪器设备,应提供所需材料的清单或书面说明委托加工的原因和市场调研情况,经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设备处作为确定采购方式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数量在5台以下、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计算机类设备可参照季度内招标同类产品价格执行采购。对于非计算机类设备可参照两个季度内招标同类产品价格执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确定供应厂商及成交价格后,设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与供应厂商签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加盖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合同专用章,合同由设备处和相关单位留存。
        第二十二条  设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监督合同的执行,如有调整或变更,需要签署补充合同或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合同、仪器设备说明书等资料及时进行仪器设备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和随机资料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验收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经办人或单位资产管理员持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发票和相关合同,到设备处设备管理科登记核准备案,设备处主管领导签字后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资产登记手续要求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章  采购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察处对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和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财务处、审计处对采购合同和项目结算等进行监督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仪器设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监察处等部门投诉。
        第二十六条  采购活动中要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坚持原则,依法办事。采购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廉洁自律;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保证质量,优质服务;
(二)严格按计划执行采购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不接受商家的礼金、礼品或宴请;不接受商家安排的免费旅游和娱乐等活动;对于无法拒收的礼品或回扣,必须按规定上缴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不向商家泄露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价格;不向商家透露学校的购买意向和采购项目工作小组的内部意见。
        第二十七条  供应厂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无效,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学校损失的,供应厂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三)有违规串通的;
(四)被选中为供应厂商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订立合同的;
(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六)供应厂商有不良记录的;
(七)其他违反采购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国矿业大学小数额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中矿大[2007]1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