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艳发布时间:2011-06-17浏览次数:74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
1、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负责资产处置的组织实施,其它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3、在经充分论证或技术鉴定的基础上,方可启动资产处置程序;
4、出售、出让、转让、变卖的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须经评估,拍卖、竞标等方式确定;
5、报废资产的处置,须经评估,残值超过3万元时,交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资产处置的组织实施;残值价值不到3万元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负责资产处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一)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申报程序
1、资产使用单位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4、按审批权限进行逐级审批;
5、根据批复处置资产。
(二)经营性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
1、企业提报资产处置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2、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并视具体情况或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审计、评估;
3、重大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辆、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无形资产,下同)的处置,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企业根据批复处置资产。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非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权限
1、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组织鉴定并审批;
2、单价在10-40万元之间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组织鉴定,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3、校内各单位使用的房屋、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仪器设备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组织鉴定,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权限
1、一般资产的处置,由企业提报处置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2、重大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企业提报的处置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帐目管理
(一)非经营性资产处置的帐目处理
1、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及资产使用单位,凭处置的批复做好帐务处理,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相关材料包括:
(1)审批后的《中国矿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的凭证,如原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等;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其它相关材料。
2、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 经营性资产处置的帐务处理
企业内部财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凭批复的资产处置相关材料(包括批复意见、资产处置明细、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认真进行资产处置的相关会计帐务处理。
        第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国有资产的各学院、部、处、室及校办产业等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