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修缮、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孔晨发布时间:2019-03-15浏览次数:480


中矿大基建字〔2020〕5


  

各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公用房屋修缮、改造和公用设施维修工程项目的规划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杜绝和防止发生在工程发包中的违规违法行为,避免浪费,切实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教育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修缮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原《中国矿业大学修缮、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矿大总务字〔2019〕1号)进行了修订,经2020年11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矿业大学  

 2020年12月11日


  

  

  

  

  

中国矿业大学修缮、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公用房屋修缮、改造和公用设施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修缮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修缮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缮项目是指利用各种渠道筹集的建设资金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外装饰、加固以及室内外水电、管道、道路、围墙和有关公共设施、构筑物等进行修缮的工程项目。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学校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经营用房等公有房屋的维修、加固、改造工程项目;

2.学校各楼宇室内外装修、装饰等修缮工程项目;

3.学校水电、管道、道路、围墙及相关公共基础设施等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负责修缮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负责各自修缮项目的规划立项、资金筹集、设计论证、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资产移交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修缮项目要优先为学校学科、科研、教学及人才培养提供服务,保证工程质量,满足使用要求。

第二章 责任分工及项目分类

第五条 立项原则

学校修缮工作按照“谁使用谁主张,谁主管谁主张”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主管单位提出修缮需求,根据项目性质由基建与修缮处负责项目后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具体分工

1.基建与修缮处负责各类修缮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基建与修缮处直接负责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修缮项目、学校计划内维修项目、楼宇的外立面、屋面等漏水及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修缮项目。其中中央专项资金修缮项目每年由各二级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修缮计划和需求,并配合项目前期申报、设计方案论证和实施工作;学校计划内维修项目包括建筑单体综合性改造、建筑物整体屋面、校园市政道路、室外公共区域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项目。

3.总务部负责南湖校区学生宿舍、公教区、其他楼宇内的公共区域(含博物馆、图书馆等)、文昌校区学校负责的楼宇(不含家属区和徐海学院)内单项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零星维修、维护,以及未列入中央修购专项内的水、电、暖、污等的维修和公共区域的空调、电梯等设备的维护和运行。

4.各二级单位自行负责实施本单位自筹资金的修缮项目。负责所属本单位使用房屋室内修缮、自用设施和设备日常维修和保养。

5.涉及水、电、暖、污等直接影响师生工作生活或今后使用的维修项目,立项时需先将维修方案报送总务部审核,项目完工后,图纸资料交总务部备案管理;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总务部同意,不得对原有水、电、暖、污等设备设施进行增容、改造。

6.涉及结构、外墙立面改变的房屋修缮项目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认可,由基建与修缮处审核。

7.涉及增减房屋及房号变化的,须经基建与修缮处备案登记。

8.涉及安全、消防、监控的改造施工,须经保卫处审核批准。

9.涉及弱电改造施工,须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审核批准。

10.附属中学等享有用房自主权的单位以及自建用房、租用校外的用房、经营性单位所使用的独立用房和设备设施,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和保养。

第七条 修缮项目分类:

Ⅰ类:大型修缮项目是指修缮项目总预算费用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

Ⅱ类:中小型修缮项目是指修缮项目总预算费用在2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Ⅲ类:日常修缮项目是指修缮项目总预算费用在1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Ⅳ类:零星修缮项目是指修缮项目总预算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Ⅴ类:特殊修缮项目。

1.涉及水、电、暖、污等设施、设备突发损坏直接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立即抢修的工程项目。

2.存在安全隐患,直接影响师生学习生活,需要立即抢修的工程项目。

3.因洪涝风雪等自然灾害急需抢险救灾的工程项目。

4.学校其他临时决定急需修缮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请和立项审核

第八条 Ⅰ类、Ⅱ类、Ⅲ类修缮项目申请实行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申报下一年度本单位的修缮项目计划,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年度修缮项目计划表》(附件1),报学校基建与修缮处。

按照国家相关预算管理要求和学校相关要求,申请后年修缮项目计划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起至10月30日止;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实施、逾期申请的,应经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其他资金来源的修缮项目全年受理。

第九条 Ⅰ类、Ⅱ类、Ⅲ类修缮项目在建设资金落实后,项目实施前应实行立项制度。

各建设单位填写中国矿业大学《修缮项目立项表》(附件2),经学校基建与修缮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水、电、暖、污的项目由总务部负责备案或管理。已列入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的项目不需要单独填写《修缮项目立项表》。

第十条 学校基建与修缮处根据各二级单位修缮项目的申报情况、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年度维修资金等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确定下一年度学校修缮项目计划,由学校出资的项目列入下年度预算上报学校审批。学校基建与修缮处负责制定应对应急抢修等项目的预备金计划。

第十一条 未被列入学校年度修缮计划的自筹经费工程项目,可由各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程序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立项资料完备后,常规修缮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涉及结构或外立面变动项目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并向学校基建与修缮处备案。

第十二条 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修缮项目的申报流程(以下简称为“中央专项资金修缮项目”):

1.学校各二级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在本办法要求的时限内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年度修缮项目计划表》(附件1),报学校基建与修缮处。

2.学校基建与修缮处对各二级单位申报计划项目进行论证、筛选和调整,初步确定拟列入中央专项资金的修缮项目,按照学校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申报次年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工作,并填写完成《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子活动申报书》、《子活动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子活动申报明细情况表》等资料。

3.经学校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领导小组批准上报的中央专项修缮项目,学校基建与修缮处应于5月底前完成次年项目的深化设计和投资概算,按照学校要求完善《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子活动申报书》等资料,做好接受中央专项审核组审核准备工作。

4.经批准的中央专项修缮项目,在学校最终审定后,由学校基建与修缮处组织实施,相关各二级单位配合实施工作

5.其它具体要求参考学校当年申报要求。

第四章 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选择

第十三条 Ⅱ类项目

学校采购招标部门(以下简称“采招部门”)负责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国家规定的采购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各建设单位起草、签订合同,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并盖章后实施。

为确保中央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涉及中央专项资金的Ⅱ类修缮改造项目由基建与修缮处自行采购实施和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Ⅲ类项目

通过学校采招部门组织遴选5-8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服务周期3年以内,具体实施参照《中国矿业大学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中标的施工单位中选择任意一家进行施工。如果中标施工单位中无法满足工程的特殊性以及各建设单位对质量、材料和工期等特殊性的要求,经各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可委托非中标有资质的队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Ⅳ类项目

实行“派工单”制度,具体实施参照《中国矿业大学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各建设单位填写中国矿业大学《零星维修(护)派工单》(附件3),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凭派工单进行财务结算。各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施工队伍,涉及到水、电、暖、污的项目应向总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Ⅴ类项目

1.涉及水、电、暖、污等设施设备突发损坏直接影响师生正常工作生活必须马上抢修的项目,以及因洪涝风雪等自然灾害急需抢险救灾的项目,总务部指定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立即组织抢修。总务部应于1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项、审批和抢修说明等相关手续,填写《应急抢修项目立项单》(附件4)。10万元以下的抢修项目,由学校总务部主要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抢修项目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项目须报学校基建与修缮处备案。

2.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决定急需修缮的工程项目,50万以下的项目由基建与修缮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确定采购方式和结算方式,50万(含)以上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采购方式和结算方式,各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立项和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的选择。通过学校采招部门分别组织遴选3-6家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服务周期3年以内。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中标的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中选择任意一家进行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如果中标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中无法满足工程的特殊性要求,经各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可委托非中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通过学校采招部门采购的项目,应按《中国矿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暂行)》订立合同。

第十九条 Ⅲ类和Ⅳ类,各建设单位应和施工单位签订《修缮工程施工(采购)合同》(附件5)。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各建设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和安全预案等资料,并指定该项目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到学校基建与修缮处、保卫处、总务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善工程图纸或方案,减少不必要的项目变更。在采购前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明确施工要求及主要材料建议品牌、质量等级、规格型号等,尽量将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整;因特殊情况工程造价需一次性包干的项目,签订合同前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并经过各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在采购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项目合同支付工程款。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无论大小,均须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各建设单位对实施的项目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包括委托设计、预算编制、采购招标、合同签定、施工过程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工程质量、进度、经费控制、现场安全及合同管理,及时协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监理负责制”。

为确保施工质量,维护学校房产设施不受损害,原则上对于Ⅰ类、Ⅱ类项目,各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聘请监理,监理单位选择见本办法第十七条约定,凡涉及到房屋结构安全或对水、电、暖、污、网络、电梯、消防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Ⅲ、Ⅳ类项目,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监理模式。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

1.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纸的调整、补充及完善的工作;工程签证是指除施工图纸所确定的工程内容或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合同价款以外的现场发生的实际工作。两者均是工程结算的依据。所有项目在开工前要考虑充分、论证详实,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变更或签证,所有变更、签证应明确工程变更签证的理由、内容、时间、范围等。

2.基建与修缮处负责的Ⅰ类、Ⅱ类、Ⅲ类项目如确需调整,无论何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都须由施工单位编制详细预算,填写《工程变更审批单》(附件8)以书面形式经下列程序报审,否则新增减工程量不得列入项目结算。学校其余各二级单位自行负责实施的修缮项目可参照本条执行。

1)总额控制

合同价款50万(含)以下修缮项目:

累计估算费用增加在原合同价款20%以内部分,变更按(2)单项指标控制中:1)~3)程序报审;

累计估算费用增加在原合同价款20%以上部分,不论金额大小,变更均按(2)单项指标控制中:4)程序报审。

合同价款50万以上修缮项目:

累计估算费用增加在原合同价款10%以内部分,变更按(2)单项指标控制中:1)~6)程序报审;

累计估算费用增加在原合同价款10%~15%部分,不论金额大小,变更均按(2)单项指标控制中:4)程序报审;

累计估算费用增加在原合同价款15%~20%部分,不论金额大小,变更均按(2)单项指标控制中:5)程序报审;

累计估算费用增加在原合同价款20%以上部分,不论金额大小,变更均按(2)单项指标控制中:6)程序报审;

2)单项指标控制

1)单项变更造价估算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工程现场负责人组织使用单位(如有必要)、施工、监理单位(如有)相关人员讨论后,填写变更审批单,报基建与修缮处相关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单项变更造价估算在1万至5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工程现场负责人组织使用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讨论后,填写变更审批单,报基建与修缮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基建与修缮处分管副处长批准后实施;

3)单项变更造价估算在5万至1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工程现场负责人组织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讨论,审计人员列席(跟踪项目),必要时进行相关考察或调研,变更方案及预算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跟踪审计人员(如有)出示审计意见,由基建与修缮处分管副处长审核,报基建与修缮处处长批准后实施;

4)单项变更造价估算在10万至2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工程现场负责人组织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讨论,审计人员列席(跟踪项目),必要时进行相关考察或调研,变更方案及预算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跟踪审计人员(如有)出示审计意见,由基建与修缮处处长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5)单项变更造价估算在20万至50万元的工程变更,应由基建与修缮处经处务会研究后,组织使用单位、设计、监理、财务处和审计处(列席)等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进行相关考察或调研,变更方案及预算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跟踪审计人员(如有)出示审计意见,由基建与修缮处处长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6)单项变更造价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应由基建与修缮处经处务会研究后,组织使用单位、设计、监理、财务处和审计处(列席)等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进行相关考察或调研,变更方案及预算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跟踪审计人员(如有)出示审计意见,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形成会议决议后实施。

3.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各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等共同签字确认,跟踪审计(如有)应及时复核确认方可有效,签字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编制详细预算,填写《工程签证审批单》(附件9)报审。

4.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各建设单位工地代表要在3日内将签证单原件一式四份分发相关单位。对于逾期未及时办理的签证,不予补签。

第二十五条 施工管理要求

1.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各项工程施工方案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严把质量关;各建设单位承担施工管理的责任,应指派专人(工地代表)深入工地现场,认真检查施工过程中每一环节、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提出,并督促解决。

2.乙供甲方认价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工程主要材料,各建设单位负责对所选择的材料进行市场调研,至少选择3家进行性价对比,并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不少于5人进行认质认价,并形成会议纪要。

3.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罚。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不予验收,不予结算,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接受校内管理部门监督。建筑垃圾堆放于指定地点,除有特别约定外,均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外运,费用在工程结算中列支。如未及时清理垃圾或堆放至指定地点的,处罚双倍垃圾清运费。施工单位也可自行将垃圾清运至校外政府指定的地点。

2.施工单位须文明施工,做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严格控制施工噪音,特别是夜间施工时,应提前告知周边师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扬尘治理,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的花草苗木、道路及电缆、管网等设施,工程垃圾要规范堆放并及时清运。

3.施工单位在校内进行施工,应根据学校规定的水、电价格,据实向学校交纳工程施工水电费,无表计量的根据工程类别,按学校总务部有关规定执行。

4.施工单位在运输建材、废料时,严禁漏、撒,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爱护学校一草一木,对校园环境造成损坏的应予恢复或赔偿。凡涉及需要破坏绿化的施工项目,应报总务部审批;未经总务部批准,施工方擅自破坏绿化的,须向总务部缴纳恢复绿化的费用,拒不缴纳的,取消其在校施工资格。

5.地下施工的工程项目,施工前要弄清地下管线情况,严禁破坏地下管线,若施工出现破坏地下管线的情况,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恢复,拒不赔偿的,取消其在校施工资格。

6.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其它相关的安全操作法规。严禁施工单位破坏性施工或没有安全措施下施工,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或当事人责任,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将由施工单位承担。

7.施工单位在合同签约前应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后,没有出现安全文明问题的,予以返还。若出现安全问题或破坏性施工问题,根据造成的影响程度,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给予施工单位不低于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以及建设单位安排的其他工程项目;

2)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以及学校的各项要求,并依此编写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现场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及相关的工程档案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5)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竣工验收要求:

1)按照合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Ⅰ、Ⅱ类工程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联合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和管理环节做出评价,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附件10),验收组人员签认。

2)验收时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据实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保修期限,应按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应在项目合同中确定。

第七章 工程结算、审核及审计

第二十八条 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试运行合格2个月内,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的报审工作。

1.Ⅰ、Ⅱ类项目,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学校审计处关于工程结算资料的要求,由施工单位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各建设单位,由各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审核后的结算资料经各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再递交审计处审计,各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报账。

2.Ⅲ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材料,各建设单位自审或委托事务所审核后,经各建设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账。

3.Ⅳ类项目,各建设单位按“派工单”的要求据实结算,各建设单位自审或委托事务所审核后,经各建设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账。

4.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各建设单位提供结算资料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从应报送时间的第3个月起每月扣除工程款的1%。并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审计要求填写工程逾期报送表,经各建设单位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才能送审。

第二十九条 工程审核、审计所需资料按照《中国矿业大学修缮及装饰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办法》要求报送。

第八章 

第三十条 维修管理规定

1.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不能损伤相连或相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不得直接影响和妨碍相邻用户的设施使用。

2.未经学校批准,使用单位不得私自侵占楼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正常运行、正常使用产生妨碍和影响的自用设施,不得增加或拆除;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位置、线路、走向。

3.未经学校批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在室外周围的任何地点搭棚建舍,不得增置设施、搭建围栏,不得在楼房外墙等部位书写、涂刷有碍整体观瞻的广告或色彩,违者学校将强行拆除和恢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4.凡因装修、增置设施或因实施自用部位、设施零修等而造成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损坏、渗漏、堵塞,妨碍或影响相邻单位正常使用或危及他人安全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修复设施,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参与修缮项目工作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该管理规定,任何人有向学校纪委、监察反映、检举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权利。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基建与修缮处根据工程实施实际情况,本着节约成本、提高管理绩效等原则可积极探索新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与修缮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中国矿业大学修缮、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矿大总务字〔2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