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中矿大〔2019〕6号

发布者:王艳发布时间:2019-03-19浏览次数:787

 

中国矿业大学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切实提高审计效能,促进学校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或学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审计建议,以及需要执行或处理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实施的充分使用内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包括:审计问题整改、建议落实、审计结果公开以及审计成果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成果,是指审计部门对学校、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及其整改工作提出的审计建议,以及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工作作出的结果性评价。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遵守“违法违纪必究、教育管理并重”“适度公开、注重保密”“以审促改、以用促审”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整改落实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部门)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组织和实施审计整改工作。各单位(部门)各司其职,齐心协力,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促进机制优化、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分管和联系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校领导应该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积极整改落实,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条审计部门按规定向委托单位(部门)反馈审计结果及有关情况;向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人员反馈审计结果,送达审计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及时执行审计决定、整改要求,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

第九条审计整改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 

(二)审计建议的采纳;

(三)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四)审计移交事项的处理;

(五)学校领导关于整改批示的落实;

(六)其他有关整改的要求。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部门)在审计结果反馈和送达之日起30

内,按照审计整改要求,向学校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整改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概况;

(二)针对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及结果情况;

(三)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原因及相关建议。

第十一条财务资产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及会计核算等问题,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并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财务、资产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整改工作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部门在反馈审计报告、送达审计整改通知书时,要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一);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报送《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二);审计部门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要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三)。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对超过整改期限30天以上仍未报送《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的单位(部门),审计部门须向有关校领导汇报,同时向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处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在每年底前将审计整改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向主管校领导、有关领导小组和委员会报送。报告内容包括:

(一)审计情况及整改工作概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结果;

(三)审计建议的采纳与落实结果;

(四)有关责任追究处理结果;

(五)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原因;

(六)下一步整改和处理的计划安排;

(七)其他有关审计整改的情况。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于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以及审计建议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和屡查屡犯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分别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章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提高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的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要求向被审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公开;应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向全校处级干部公开,逐步探索向被审计单位(部门)全员和校内公开。

第十七条审计结果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整改情况;

(四)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

(五)审计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

(六)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部门);

(七)其他需要通报公开的事项。

第十八条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可以不定期发布公告,发布方式可以选用下列形式:

(一)通过学校网页或审计部门网页发布;

(二)通过会议、文件或审计部门编印的有关简报等形式公告;

(三)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十九条审计结果公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

(二)相关审计结果性文书生效;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被审计单位(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遵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审计成果利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有关单位(部门)应从有利于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事业发展的目的出发,积极利用审计成果。

第二十二条校教代会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应将推动和促进审计问题整改和建议落实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监督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将推动和促进落实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考核的内容;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同干部任期考核、干部年度考核和干部任用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奖励等的重要参考;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材料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干部档案。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应对落实审计结果取得成效的单位和领导给予肯定或表扬;对拖延落实审计结果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批评;对拒不落实审计结果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拒不落实审计结果,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建议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特别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审计结果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研究,向学校提出意见建议;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意见建议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并将采纳情况知会审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矿业大学关于认真落实审计结果的暂行规定》(中矿大〔200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问题清单;附件2整改结果清单;附件3附件3-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