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财务资产部:
参照《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苏教审[2013]6号)文件精神,特将我校工程结算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比例调整如下:
1、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2、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负担80%;
3、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4、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建设单位审核后申报的决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建设及修缮(装饰)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办法》(中矿大[2012]7号),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支付比例列入各工程合同。
本通知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
审计处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