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工地扬尘污染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者:康长安发布时间:2021-03-03浏览次数:981

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工地扬尘污染管理规范的通知

徐空气提升办﹝2018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市区工地扬尘污染管理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空气质量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329 


徐州市市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试行)

 

1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促进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范围主城区,铜山区、贾汪区的建城区。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整理工作方案》(建办督函2017169号)、《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徐政令第133号)、《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江苏省)》(DGJ32/J203-2016)、《徐州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徐政办发﹝201447号)等。


3    

3.1工地

本规范中工地是指房屋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园林绿化工地、水利工程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轨道交通工地和铁路建设工地等;责任区域是指工地围挡内部、工地周边及工地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

3.2扬尘防治

通过采取管理、技术和经济等措施,有效预防扬尘污染发生。

3.3围挡

为了将建筑工地与外部环境隔离,使其成为相对封闭空间所采用的隔离物,包括砌体式围墙、装配式围墙等。

3.4易扬尘材料

容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包括:土方、砂、石、细颗粒建筑材料等。

3.5建筑垃圾

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进行建设、改造、拆除、装修、开挖、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

3.6扬尘

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水利工程施工、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主要包括道路浮土、耕地土壤、裸露地面、砂石、灰土、灰浆、灰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质。


4 工地扬尘防治要求

4.1资金保障

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在工程招投标时作为不可竞争性专项费用办理。

4.2设置围栏

4.2.1工地应实施全封闭施工,现场围挡应环绕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原则上应设有相对固定的出入口,并设置大门和专职门卫保卫人员。工期超过3个月的工地,现场围挡应采用固定式围挡,主干道高度不得低于2.5米,次干道高度不得低于1.8米,防溢座不得低于0.2米。市政道路整修改造、管线开挖、排水、园林绿化施工现场应根据作业面设置移动式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特殊路段按照《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设置。

4.2.2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要组建专门的保洁队伍每天进行清扫保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

4.2.3围挡原则上应安装喷雾(淋)装置,以减少扬尘对工地周边的影响。

4.3配备抑尘设施

工地应配备洒水车,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洒水抑尘,保持路面(地面)湿润;应配备能够满足工地及作业要求的雾炮机和雾炮车,推荐在塔吊吊臂等处安装喷雾头,对施工中产生的扬尘进行喷雾降生抑尘。当出现大气污染蓝色及以上预警、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适当增加洒水、喷雾频次,确保地面潮湿。洒水、喷雾等作业应根据环境温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4.4道路场地硬化

4.4.1工地道路、出口道路、加工区、物料堆放区和办公生活区应进行硬化处理,硬化部分的边缘应设置冲洗水导流槽,导流槽应可以直通沉淀池,硬化后道路不得有浮土、积土、积水,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物料印迹。

4.4.2道路承载力应能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硬化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

4.4.3非主要道路、物料堆放区、加工区及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应采用硬化干化防尘措施。

4.5车辆冲洗

4.5.1工地主出入口处应设置成套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场地特别狭小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工地应配备高压水枪进行冲洗。应确保车辆驶离建筑工地前车厢及厢盖外部、底盘、轮胎等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

4.5.2自动冲洗设施冲洗压力应能满足车辆冲洗要求,冲洗设施应能满足各类工程车辆外围尺寸要求。

自动冲洗设施基础内四周应设置循环排水沟,排水沟坡度大于2%,保证排水畅通。排水沟排水口应与沉淀池连接。基础周围2米范围内路面,宜按2%坡度向基础方向顺水设置。

沉淀池设置应不得少于两级沉淀,水容量应满足自动冲洗的要求。沉淀池四壁应采用水泥砂浆粉刷并作防渗处理。沉淀池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和河湖等水体。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

 

车辆冲洗宜采用循环用水措施。

4.5.3车辆冲洗及设施的清洁和保养应定人、定岗,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并填写车辆冲洗台账(施工期间,台帐应长期保存)。

4.6覆盖

4.6.1工地内裸露的场地、堆放的土方和基坑开挖等应采取覆盖、绿化或固化等防尘措施。覆盖用防尘网应选用6针及以上密目扬尘防治网。

4.6.2工地空置区域应根据使用周期和使用功能,采取场地硬化、防尘网覆盖或植被种植等防尘措施。

4.6.3建筑工地使用的砂、石等建筑材料露天堆放时,应定期酒水并用防尘网覆盖。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使用时轻拿轻放。

4.7安装监测监控设备工期超过6个月、工程造价超过1000万元的工地,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监管部门联网。

5现场施工管理

现场施工管理责任主体为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等。


5 基本要求

5.1.1防尘方案。在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应经建设方审核、审批程序批准。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应包含扬尘防治资金保障及使用计划内容。

5.1.2责任制度。施工方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制,应配备扬尘防治管理人,制定以现场围挡、主要道路及场地的硬化及冲洗洒水保洁、裸土及建筑垃圾覆盖、运输车辆冲洗、围挡及周边道路洒水保洁、固体建筑垃圾可回收等为主要内容的扬尘防治管理目标,并对扬尘防治管理目标进行分解、管理、考核。

施工期内应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应每周组织技术负责人、扬尘防治管理人、分包单位负责人按照标准进行扬尘防治检查。

扬尘防治管理人应结合施工动态,每日进行扬尘防治巡查,重点检查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重点部位。

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整改后经复查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5.1.3市政、道路及管线、水利、绿化和拆迁等工程施工,应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方式,减少土石方裸露面积和裸露时间,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5.1.4施工现场大门一侧应有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信息公示牌,内容包括项目方、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三方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和手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与=五牌一图整齐张贴。

5.2建筑工地管理

5.2.1指派专人负责建筑工地道路、裸土覆盖区域等易产生扬尘部位的定期保洁、洒水,并做好记录。

5.2.2建筑工地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预拌砂浆应使用自带螺旋输送装置和搅拌设备的专用储藏罐,搅拌设备四周设置全封闭围挡。建筑工地使用储罐式散装水泥,储罐顶部设置扬尘防治罩,下部设置输送装置,并封闭围挡。储罐顶部撒漏物料清理时,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式垃圾道的方式收集,严禁凌空抛掷。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压全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5.2.3对施工场地内堆放的各种物料进行封闭或覆盖。工地内垃圾和渣土堆放不得超过48小时(用于回填使用的除外),综合土壤成分及气象等因素,应做到表面不得见到“干土”,应尽快推行日产日清,不能及时使用和清运的,应实施封闭或覆盖等防尘措施。垃圾和渣土清运车辆应选用渣土管理部门核准的车辆。其他物料的运输应采取密同化车辆,途中不得泄露、散落和飞扬。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5.2.4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采取绿化、覆盖等防尘措施;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装袋孔口清运或者用密闭容器清运,外架拆除时应当采

取洒水等防尘措施;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5.2.5土石方开挖或回填时,应由专人及时清除场地内散落的泥土,及时对土方裸露部位进行覆盖处理,做到不泥泞、不起尘。

5.2.6基坑开挖应采取边开挖边覆盖或采取挂网喷浆的防尘措施。

5.2.7脚手架作业层和隔离防护层应定期清理,不得堆积垃圾。密目式安全网应定期清理,替换后的密目式安全网用水浸泡冲洗,不得用拍打法除尘。

5.2.8当出现大气污染蓝色及以上预警、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土方、拆除、洗刨工程等易产生扬尘作业。

5.3拆除工地管理

5.3.1拆除工地管理应按本规范建筑工地管理执行。

5.3.2拆除现场必须配备高压洒水、喷雾设备,拆除前需喷淋(喷雾)湿化,拆除作业时利用雾炮车同时实施雾化抑尘;房屋拆除施工过程中,须及时清运渣土、拆迁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清运时要先大面积雾炮喷淋洒水后再实施装卸清运;装卸过程要实施不间断喷淋或雾炮压尘,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冲洗车身、车轮,不带泥、带尘上路。拆除工程完毕后,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铺装。

5.4市政工地管理

5.4.1市政工程施工应按本规范建筑工地管理执行。

5.4.2市政工程所用各类混合料禁止“路拌”,主要工程量应采用“场拌机铺”施工工艺,并在碾压成型后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覆盖养生。

5.4.3施工现场严禁采用吹扫工法施工和清扫路面。切割施工应在防尘罩下进行,并同步喷淋或洒水降尘。

5.4.4市政工程施工场地内应对施工道路定期洒水保持路面湿润。

5.5绿化工地施工管理

5.5.1绿化工程施工应按本规范建筑工地管理执行。

5.5.2栽植行道树后,应当及时清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当日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树穴24小时内不栽植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5.5.3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绿化作业,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千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5.5.4城市道路两侧和中间隔离带绿地内的泥土,应当低于围挡边石或者道板3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要及时清除。

5.6轨道交通工地和铁路工地施工管理应按本规范市政工地管理执行;水利工程和收储土地管理应参照本规范市政工地管理执行。


6  现场监督管理

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6.1监管责任

6.1.1监管主体责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的主体是工地所在地人民政府。

6.1.2督查督办责任。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督查督办工作:

1)房屋拆除施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建设临时挖掘占用、养护保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公路港口工程、高架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水利工程施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储备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6)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6.2监管要求

6.2.1监管频次。负责直接监管的部门执法(管理)人员,应每周至少一次现场检查负责督查职责的部门执法(管理)人员,应每两周至少一次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做好现场检查记录,记录要有检查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双方签字。对于暗查和突查,需要检查部门至少两名现场执法(管理)人员签字。现场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并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

6.2.2监管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交办单、督办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污染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重复问题,应责令停工整改。整改后,由责令停工整改的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允许恢复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