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中矿大〔2021〕17号

发布者:康长安发布时间:2021-06-30浏览次数:670

《中国矿业大学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202162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促进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加强风险防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作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规范,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各类资金来源实施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投资概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修缮及装饰工程维修项目。

注: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通用设备(含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通风空调、消防、给排水、采暖、燃气、建筑智能化等)安装工程、道路管网、园林绿化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对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项目竣工交付阶段实施全过程审计或部分阶段、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以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合同审计和付款审计等为重点,对各阶段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监督、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  审计处负责跟踪审计的组织管理工作,召开审计工作进点会,明确审计组的人员分工、职责、审计纪律、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以及项目建设各方配合审计应注意事项。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是指从项目论证开始到建设准备完成、项目正式开工时为止整个过程的审计。包括项目投资立项、招标采购、合同签署等。

(一)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阶段审计。对投资立项过程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论证的相关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批复文件等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上述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设计概算审计。审核建设单位对设计工作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是否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方案优化,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概算组成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规、规范、政策等要求、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的批复要求。工程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送审。审计处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意见和建议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三)招标采购文件审计。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及咨询服务等招标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招标采购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反映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状况和实质性要求,是否对服务的内容、质量、处罚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建设相关单位及人员,超越、借用资质与资格承接业务等情况进行审计。招标采购部门将拟发布的招标文件审核后及时送审,审计处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招标采购部门应在收到审计意见和建议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由招标采购部门负责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及招标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招标图纸、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纸质版、电子版及软件版等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送交审计处1份,审计结束后将全部资料退还招标采购部门。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计。审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的正确性、适用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定额、费(税)计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工程量计算标准是否符合行业规范、计算范围是否正确,计算规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项目特征描述是否恰当,项目是否存在多计、漏计,招标控制价是否超出工程项目批复概算或预算。建设单位将编制好的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招标图纸及编制说明等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在收到完整资料后根据工程项目复杂程度在5-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意见和建议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五)合同签订与履行审计。审查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合同约定的付款、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是否合适,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签证和纪要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一致性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将拟定的合同审核后及时送审,审计处在收到完整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意见和建议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采纳情况。建设单位在各类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签订的合同送交审计处,作为后续审计的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审计是对工程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控制度的合规性、完整性以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建设相关单位执行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进度款、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等。

(一)主要隐蔽工程审计。主要检查隐蔽工程内容是否与施工图纸或变更相一致,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相关记录是否完整。主要隐蔽工程覆盖前,建设单位应提前通知审计人员参加检查和验收,审计人员应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未经审计人员参与验收、认证的内容和工程量,审计人员不予签字确认。

(二)设计变更及签证审计。主要检查设计变更的程序、变更费用计算是否合理、合规;签证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为合同及工程量清单外的内容,工程量计算及图纸是否完整、准确,签证手续是否规范。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设计变更、签证资料及有关变更签证费用的书面材料和费用计算书,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审核确认后送审计处审计。审计处在收到完整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意见和建议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三)工程进度款审计。主要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是否一致,审查拟支付工程进度款额度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相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申请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额度,由监理、建设单位、财务审查确认后报审计处审计,审计处在收到完整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意见反馈建设单位。

(四)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审计。主要检查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按招投标采购文件规定的供货方式进行了采购或认价,招投标文件中已明确厂家、规格、质量要求的乙供主要材料和设备进场使用前,是否经过工程管理部门和监理的核实和确认;实际使用的材料及设备与招投标采购文件不一致的是否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同意,并按程序重新认价。审计人员不定期抽查主要材料、设备进场使用情况。

(五)工程索赔费用审计。主要检查索赔事项是否真实,索赔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规范;由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过失造成的损失是否进行了扣除。索赔事项发生后,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后送审计处审计。审计处在收到完整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意见和建议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阶段结算审计是指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工程结算主要审查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真实、有效,结算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结算的计算过程和结果是否准确。重点审查合同范围内未实施的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对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索赔和计量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送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确认后送审计处审计。

(一)工程结算审计主要提供如下资料:

1.工程结算书(审核人员及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竣工图纸 ( 盖竣工图专用章,监理及建设方工地代表签字 )

4.监理资料(如开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主要材料进场报验等);

5.工程变更资料;

6.工程签证资料;

7.甲供材料确认单 (发包方和施工方双方签字)

8.乙供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确认单;

9.甲方分包工程确认单;

10.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证明单;

11.水电费使用单;

12.工程预付款确认单;

13.施工单位联系人授权委托书;

14.工程结算审计承诺书;

15.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

(二)工程结算按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予以反馈,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建设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的,审计处要及时进行研究、核实,确定是否采纳。

(三)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审计报告初稿报审计处领导审核,经审核的审计报告分别报主管基建工程和审计的校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有关校领导,送达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

(四)不得将审计结果作为结算的唯一依据,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竣工决算。

(五)工程结算未尽事宜参照《中国矿业大学修缮及装饰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包括项目财务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来源、运用和结余情况,项目成本、费用的开支情况;形成资产、负债及处理情况,造价分析、经济技术指标分析、投资效果分析,会计核算、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主要提供如下资料: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3.交付使用资产清单及竣工时材料、设备、固定资产财产盘点表;

4.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

5.历年计划文件及主管部门的批复件;

6.建设成本核算资料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管理方面的问题,审计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其进行整改;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审计处提出建议或专项调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请并协助学校招标采购部门做好委托审计机构的招标采购工作,代表学校与中标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并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评价;

(二)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审计组,明确审计的内容和要求,审核并批准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

(三)负责协调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审计管理和质量控制;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概算执行、造价控制、项目效益、工期目标实现、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审计意见,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五)负责审定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和工程项目审计总结报告;

(六)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七)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后续审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校领导报告;

(八)对于屡审屡犯、造成损失、整改不力的,超过整改期限又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及落实审计建议的,审计处应将有关情况反映给学校相关部门;

(九)负责将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十)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将需要审计的工程项目及时送交审计处;

(二)负责配合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审计,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合格的审计资料;

(三)负责提前通知审计处参加项目决策、设计阶段有关研讨、论证会议,主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中的重要活动;积极协调各方关系,及时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四)负责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经监理确认的工程进度款、设计变更及签证等费用计算书、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核确认、签署意见;

(五)负责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六)负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反馈问题整改、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甲供设备和材料等招标采购工作,并将招标采购后相关资料移交审计处;

(二)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经济活动资金使用和完成情况;

(三)负责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核算、审核、支付;

(四)负责编制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配合审计处完成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五)负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反馈问题整改、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矿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中矿大〔2017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