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维护学校资产安全,避免资金浪费,延长房屋、设施使用年限,根据学校 2001 年 4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及《中国矿业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授权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内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修缮(装饰)工程项目,是指上级部门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各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土建、更新改造,室内外装饰、加固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所用主材、辅材、人工费等合计在 3000 元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修缮(装饰)工程的立项审批程序 (一)学校下属各部门,以各种资金进行的修缮(装饰)工程,均应向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申报,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申请列入学校年度维修工程计划的修缮(装饰)工程,应在上年末或当年初(放寒假前)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房屋使用单位)报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汇总后上报学校。 (三)未列入学校年度修缮工程计划的其它修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需到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领取修缮(装饰)工程立项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报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立项。 (四)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通过对建设单位(或房屋使用单位)填报的工程内容、工程目的、工程量、施工方案、工程概预算、施工队伍的选择方式及资金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立项。 (五)造价在 1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由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在开工前将有关立项资料报送审计处。 (六)造价在 3000 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如涉及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及有关设施或使原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也必须报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批准。 第四条: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凡列入学校年度修缮工程计划由学校或上级部门出资的和后勤服务范围内的修缮工程,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参与从工程方案确定,施工队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审核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其他各院系等部门出资的修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完整收集工程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审批。其中,造价在 1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由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后上报审计处审计。 第五条:上报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的立项、备案资料如下: (一)工程立项申请表; (二)有关设计施工方案及变更情况; (三)项目招标、议标资料及承包合同、协议书; (四)由建设单位审核认可的工程决算书; (五)隐蔽工程验收单及工程竣工验收单; (六)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施工及验收管理 (一)凡已立项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承担施工管理的责任,应指派施工负责人深入工地现场,认真检查工程中每一实施环节中的工程质量与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并督促解决。 (二)在施工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设计要求或工程内容时,建设单位须写出书面报告,及时上报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 (三)建设单位应保管好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并由工程负责人签字,以备核报。 (四)施工单位必须在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进行验收后方可隐蔽,否则隐蔽工程部分将不予验收和决算,其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 (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使用单位、管理部门、施工单位联合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据实填写验收报告,由各方签字后随工程决算一并报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 第七条:施工队伍的选择 修缮(装饰)工程所需队伍,应按学校关于工程招标、议标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议标产生。招标、议标小组由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两人、审计处一人,建设单位一人、专家库一人共五人组成。凡涉及水电等设施改造,并有可能对今后使用造成影响的有关工程,原则上由后勤集团做为施工方,按修缮定额结算工程费用。 第八条:施工队伍的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具有承接相应工程的资质和管理水平,在施工中需接受建设单位、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二)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派代表,要严格施工管理,据实核报工程费用,禁止以次充好,以低报高,以少充多,以旧充新,扩大造价,降低工程质量。对于漫天要价,野蛮施工的队伍,一经发现,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可以责令其停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禁止其在校内施工。 (三)施工队伍在运输建材、废料时,严禁沿路漏、撒,并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爱护学校一草一木,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出学校,对校园环境造成损坏的应予恢复,否则,除不予结算工程款外,并由其承担清理、恢复费用。 第九条:工程取费 (一)根据引进队伍的法定企业级别、工程性质、现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以及学校为其提供的条件等因素,确定取费项目和标准。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按国家规定开具正式发票。 (二)后勤集团所属施工队伍,不得高于徐州市县、区集体企业的取费标准,且不计取劳动保险费、定额编制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和税金。 (三)其他无《施工取费标准证书》的施工单位(仅限于零修),原则上不计取综合间接费、劳动保险费和利润,并凭正式发票结算。 (四)各类施工队伍在校内进行施工,应根据学校水电管理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据实向学校交纳工程水电费,无表计量的根据工程类别,按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工程结算 (一)修缮(装饰)工程完工验收后半个月内,建设单位须按上述第五条之规定,向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报齐有关资料,并经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或审计处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凡需报批、报审的工程,在未报批、报审前财务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二)交工后的工程项目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并支付保修费用。 (三)工程保修期按建设部《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内容和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或任务书中规定。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性质、内容的实际情况留足工程尾款,待工程保修期满事故费完全履行合同后,再与施工单位结清。 第十一条:此办法由房地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