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的通知---徐建发〔2009〕67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2-24浏览次数:632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市场价格水平。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按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表(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按《徐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市场指导价没有的参照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措施项目费用考虑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计取。要先按照上述计价方法计算出定额预算价,然后取定招标价调整系数,计算得出招标控制价,公式如下:
  招标控制价=定额预算价×(1-招标价调整系数)。我市建筑、安装、市政、装饰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可暂在0~6%之间取定。单独招标的深基坑支护、施工降水、桩基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招标人可另行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
  在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时,应综合考虑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占总造价的比例。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
  二、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凡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将招标控制价发给投标人,并同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取值,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招标控制价有关资料,应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等完整资料(含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可通过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上报)。
  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计算书、图纸等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备查。
  三、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7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定额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在开标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补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3日前依据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由招投标监管机构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责成招标人修改。
  招投标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如有必要,经投诉人同意可委托造价咨询企业会同原编制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只进行一次。复核确认定额预算价误差范围在±2%以内(含±2%)的,原定额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2%以外的,定额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应以复核确认的为准,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文件、定额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的监管,对查实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编制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四、工程竣工结算书的备案要求。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造价咨询人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后,不能按照规定的结算审核期限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应当主动告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要求发包人提供经承包人或监理单位确认的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有效证明,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而发包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已经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判生效文书认定的工程除外。
  五、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明确具体风险内容和范围(幅度)。
我市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具体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同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否则合同不予备案。
  招标文件和合同可以参照如下内容具体约定风险范围:
  1、对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范围和风险包干幅度。主要建筑材料范围可设定为钢筋、型钢、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等,风险包干幅度可设定为+10~-5。具体可参照我局《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徐建发〔2008〕70号)执行。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无漏项、清单特征描述与图纸是否相符、工程量数量和计量单位是否有误等工程量清单风险一般应由招标人承担。但工程发承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停建、重大设计变更、工程地质与招标人提供的勘查资料差异较大、特大自然灾害、瘟疫以及其它不可抗力等可能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其相应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六、有关规费和税金计取标准:
  1、工程排污费: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出暂定费用金额,投标人按给定标准统一计取。施工期间环保部门收取的工程排污费由发包人垫付,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据实结算。
  2、安全生产监督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0.19%计取。
  3、社会保障费:按下表规定计费标准计取。









  备注:1、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点工和包工不包料的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已经包含在人工工资单价中。
  3、人工挖孔桩的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率按2.8%和0.5%计取。
  4、为确保施工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权益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将对社会保障费另行制定具体管理使用办法。
  4、住房公积金:按上表规定计费标准计取。
  5、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3.4%计取。
  纳税地点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企业: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3.33%计取。县、镇、工矿区另有规定的按有权部门规定的税率执行。
  四、执行时间:我市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凡2009年6月1日以后发布招标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执行。

  附: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


二OO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