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者:王艳发布时间:2007-04-23浏览次数:976

中矿[2000]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学校科学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保证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

第四条 负责学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定期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帮助和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审计处设正、副处长。审计处负责全校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学校委托社会审计事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校长及协助校长领导审计工作的副校长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审计任务需要,审计处可邀请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审计组,共同完成审计任务。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学校应安排审计人员参加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

第八条 学校为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和业务提高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及决算;

(二)教育事业费、科研事业费、专项资金、代管经费、基建投资等的管理和使用;

(三)基建、维修、装饰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资产、负债和损益;

(七)党政领导干部及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

(八)办学效益、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

(九)上级交办、委托以及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对院(系)、有关单位及较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向校长及有关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管理和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学校与校外单位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要求,制定有关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及时做出审计工作安排,指导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工作;组织审计人员培训,开展审计理论研讨;维护审计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学校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决算的上报;

(三)各类科研基金项目决算的上报;

(四)基建、维修工程的决算;

(五)大型设备的采购和报废;

(六)校办企业及学校控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及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七)学校与所属单位、企业签订的经济承包合同;

(八)学校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学校经济活动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 审计处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有关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校及所属单位的有关会议,如财务、经济、分配等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六)监督检查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前三日,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审计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建议,对审计中不明事项,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查询。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交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提出,校领导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六章  法律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应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中国矿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