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艳发布时间:2011-06-17浏览次数:17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文)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参照我校原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的经费。
科研经费按照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分别进行管理。
纵向科研经费指上级部门下达的财政性支出和国家及社会团体设立的基金资助研究项目(非营利性)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非财政性支出的研究项目经费。
对于学校自筹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全校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授权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或立项书中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横向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规范,经费的使用要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并符合科研合同和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或验收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书,交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审查、备案。
        第七条: 我校教职工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财政性(非营利性)支出的研究项目,有项目批复或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材料证明我校为承担单位之一者按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其余按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八条: 科研合同是学校和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定,也是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经费支出与审批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原则上一个项目列一个专项科研经费账号,跨学院合作且经费额度较大的项目可列分账号管理。
        第十条: 项目管理费、无形资产使用费、人员经费、研究生助研津贴、科研业务费、奖酬金等支出是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费及无形资产使用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及无形资产使用费纳入学校预算。学校每年安排预算时核定校科研发展基金和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额度。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按当年科研费总额的3%核拨,学院科研发展基金原则上按横向科研经费6%和纵向科研经费2%(不含工程和设备款)核拨。
        第十二条: 在职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纯科研经费(扣除工程和设备款)部分,学校提取1%的管理费、9%的无形资产使用费;离退休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纯科研经费(扣除工程和设备款)部分,学校提取8%的项目管理费及无形资产使用费;各类人员工程和设备款部分,学校提取1%的管理费及3%的无形资产使用费。
        第十三条: 在职人员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提取1%的项目管理费及5%的无形资产使用费;离退休人员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提取6%的项目管理费及无形资产使用费。国家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有明确规定的,按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人员经费包括经学校批准的自筹工资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科研编制人员的定编费或工作补贴、外聘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等。原则上,人员经费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中约定的额度支出;国家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经费参照有关政府文件,人员经费的支出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纯科研经费总额的30%。
       第十五条: 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无论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可在科研经费中支付其劳务费用,作为助研津贴。研究生助研津贴应统一到科学技术处登记。
       第十六条: 任何科研项目的人员经费和研究生助研津贴支出应据实结算,不得预提。人员经费和研究生助研津贴的总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纯科研经费总额的40%。
       第十七条: 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维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有关土建工程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学术会议和技术培训的费用等。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或科研合同中约定的业务提成。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合同中需要代购设施、设备的,应当列出经费额度及设施、设备采购清单。由科学技术处按照横向科研代购设备管理办法审查批准后列支。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并按支出科目和管理权限分类审批。本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正常科研业务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人员经费、研究生助研津贴,鉴定、验收费支出和代购设施、设备需凭相关的材料报科学技术处审批。
       第二十条: 所有向校外或向校内产业转拨的科研经费,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及其他必要材料,报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各类税费必须按照有关法规据实列支,个人所得税和各类罚款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四章  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如果项目合同中规定有合同保证金的,应在合同保证金到账后两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科学技术处负责及时向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出具项目结账通知。结账后仍有经费剩余的,纳入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结题或验收后,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对于横向项目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有权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相关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予以奖励,奖酬金的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结余经费的35%,其余部分作为结转项目经费原则上用于项目组进行后续科研项目或自选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纵向项目结余经费只能用作结转项目经费。结转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结转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报科学技术处批准备案后设立新的科研经费账号,并同时撤销原科研经费账号。
        第二十四条: 结转项目经费根据其原经费来源渠道也分纵向和横向两类分别管理,结转项目经费开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的工程和设备款不得结转,必须按原计划使用,否则收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五条: 经费结转业务由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冻结其科研经费账号并作相关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但原项目组成员使用该部分固定资产时享受不交纳资产占用费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科学技术处负责维护学校、项目组人员的有关权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和科学技术处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对科研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逐步实行全额成本核算,有权监督检查科研经费的使用手续和账目,确保科研项目经费安全并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校内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科研项目结束或申请验收需要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项目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项目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审计处、财务处和科学技术处进行会审或会签。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是否安全、正当使用是项目负责人年度岗位津贴考核中科研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的项目负责人,一经查实将依情节严重程度扣除直至取消其年度科研经费业绩点。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财经纪律,在科研经费使用中有违规行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者,或在横向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科学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