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发布者:王艳发布时间:2019-07-18浏览次数:473

中矿大〔2019〕32号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文件精神,特修订中国矿业大学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如下:

一、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序号

采购

形式

采购实施部门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1

统一采购

财务资产部

中采购

政府集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科研仪器设备类除外),金额无起点。

采购

大额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施工单项,甲供设备、材料等单项或批量,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教育部批复的工程项目按批复执行。

货物、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采购小额

货物、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且20万元以下的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监控、消防等工程项目,或与其有关的甲供设备、材料等单项或批量,或与其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教育部批复的工程项目除外),其中非新建、改建、扩建类工程项目按照《中国矿业大学修缮、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饮食材料采购项目,按照《中国矿业大学饮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图书资料采购项目,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图书资料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2

分散采购

使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货物、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中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采购,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其他不属于上述学校统一采购范围及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

注: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各类预算资金采购的用于教学科研活动有关的仪器设备(含集采目录内产品)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配套服务及配套货物(包括附件、实验耗材、家具、标本、软件、图书资料等),但不包括学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设备。

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限额

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经费同一品目或者类别预算总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原则上应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中:达到国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变更采购方式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本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矿业大学采购范围与限额标准》(中矿大〔2017〕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