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孔伟发布时间:2016-12-21浏览次数:638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及有关部门科研管理政策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拨款支持,且包含间接费用预算的项目;或各级政府部门对同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中允许支出间接费用的项目。

第三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简称管理费),绩效支出,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房屋以及水、电、气、暖消耗等项目统筹支出(简称项目统筹)等三个部分。

第四条间接费用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分类核定: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的类别分别核定间接费用的额度。

(二)比例控制: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控制间接费用的预算,间接费用的预算额度不予调整。

(三)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四)规范使用:间接费用应规范使用,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

第二章间接费用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间接费用预算的核定比例

间接费用预算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纯科研费用(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费用,下同)最高限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对于实行固定资助强度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按项目管理部门批复的额度核定间接费用。

第六条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统一核定,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项目预算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项目的具体文件执行。项目预算(书)在上报前需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资产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间接费用按下列办法进行分配:

(一)管理费

1、国家、部委、省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学校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提取比例的,学校按纯科研费用的4%提取;如果纵向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间接费用减去绩效支出后剩余部分不到纯科研费用的4%,则全部作为管理费提取。

2、提取的管理费,50%由学校统筹使用,50%为校内项目承担单位(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

(二)绩效支出

校财务部门按项目主管部门预算审定额度对绩效进行额度控制,无支出比例限制,最高不超过间接费用减去管理费之差。

(三)项目统筹

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间接费用减去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后剩余部分,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间接费用提取与支出管理

第八条科研经费到账后,按规定到科学研究院、财务资产部办理相关入账手续。科学研究院根据主管部门批复的经费预算和校内规定确定间接费用的各项比例和金额,财务资产部按项目预算批复及科学研究院审核确认的间接费用各项比例和金额对项目经费实施预算控制。

第九条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合作协议,在经费入账时及时办理合作单位的间接费用转拨手续,具体参照《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外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间接费用拨款按项目执行期实行分年度平均拨付的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依托单位发生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已拨付的间接费仍留在原单位,未拨付的间接费用拨至新单位。

第十一条间接费用支出管理

(一)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

(二)间接费用支出应遵循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原则,据实列支。

(三)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报销;严禁在间接费用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四)项目负责人需严格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范围,如在项目结题验收审计中发现存在不得在项目直接费用中列支或直接费用超预算的,需按要求调入间接费用中列支。

(五)管理费在办理经费入账时,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和学校规定提取,分别拨入学校和二级单位的科研发展基金账户。

(六)绩效支出: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绩效管理办法》执行。

(七)项目统筹支出:按照纵向项目直接费用报销方式支出,开支范围包括:

1.项目结题审计费、成果鉴定费。

2.科研工作通讯费(项目组成员办公固定电话费、办公网络费用)。

3.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和水、电、气、暖消耗等。

4.科研活动中用于人才培养的论文答辩费、打印费。

5.通用设备购置费(如打印机、投影仪等)、办公用品购置费、专利维护费。

6.科研用房屋租赁、维修及物业管理费。

7.经核定按规定等级和标准列支的劳保费用。

8.直接费用超预算部分。

9.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间接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预算若无项目批复部门的调整专门规定,一经批复不予调增,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经费决算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上述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十四条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五条2016年1月1日起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按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立项的纵向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学校原来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管理实施细则有冲突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凡本管理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矿业大学财务资产部和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