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工程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审计字[2014]1号

发布者:王艳发布时间:2015-05-21浏览次数:10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及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工程审计质量控制,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效率,规避审计风险,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23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中国矿业大学建设及修缮(装饰)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为确保工程项目审计质量,而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审计处应对自审或委托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项目实行全面质量控制。

第三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造价规模和工程特点,基建项目概算≥1000万元实行全过程审计,工程结算送审金额≥50万元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计,工程结算送审金额<50万元项目原则上自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相关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审计活动。

第二章   工程结算自审质量控制

第五条 工程结算自审质量控制包括资料送审审核、现场勘查、争议处理、审计复核、审计报告签发、审计资料归档和退还等环节。

第六条  送审资料采取预审制,审计人员对工程管理部门报送结算资料清单根据学校相关制度规定进行逐项预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资料及时予以退还,并告知送审单位完善资料相关手续,直至符合规定为止。审计人员应对符合送审要求的工程项目及时进行系统登记管理。

第七条 现场勘查的质量控制。审计人员应会同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等共同到施工现场勘查审核工程量等,核对结果必须当场记录,必要时参与项目核对的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对竣工图与施工现场情况不符且影响审计结果,审计人员应要求相关单位重新绘制并签字盖章确认,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争议处理的质量控制。审计中若甲乙双方对合同、招投标文件、变更签证等理解存在分歧,由审计人员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发送“工作联系单”进行咨询沟通,再与施工单位进行洽商。若洽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可采用以下两种办法:(1)对争议问题判断依据比较充分的,审计人员可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工程管理部门研究处理,或请示分管工程的校领导研究确定。(2)对争议问题判断依据不足的,由校内工程管理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向当地建筑造价主管部门请示,并依据答复意见协商处理。

第九条 审计复核的质量控制。审计项目实行三级复核制,复核采取内部复核与外部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复核人员必须全面复审主要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应扣审计费的计算,核实审计结果并签字确认。内部复核实行科长审核、分管工程的副处长审核、审计处处长审核的三级复核制;对特别重大的工程结算项目经处工程小组决定可委托入围库中咨询机构实现外部复核,并出具复核咨询建议书。

第十条 审计报告签发质量控制。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处领导、校领导签发后,方可盖章出具。根据工程结算金额的大小,分别按下列程序签发:

(1) 工程结算审定金额≤10万元项目需出具工程结算审签单,经工程审计科科长审核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签章同意后,由分管处长审核签发。

(2) 工程结算审定金额>10万元项目需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及审计报告,经工程审计科科长审核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签章同意后,由分管处长审核签字(建设工程还需分管基建校领导审签)、审计处处长签字并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签发。

第十一条 审计资料归档和退还的质量控制。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及时履行登记手续,完善审计台账。项目负责人应当按《审计处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整理审计资料,按照结论性材料在前,证明性材料和立项性材料在后的顺序进行编号并及时列卷归档,所归档的资料必须保证是原件。不需归档退还送审单位的资料应列出清单并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章  工程结算委托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招聘、资料送审审核、审计项目委托、委托审计合同签订、现场勘查、争议处理、审计复核、审计报告、审计资料归档和退还、咨询费用支付等环节,与自审相同的质量控制环节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招聘、审计项目委托及审计质量控制和考核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建设及修缮(装饰)工程委托审计实施办法》和《中国矿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委托审计合同的质量控制。工程结算委托审计合同由项目负责人起草,明确审计事项、审计内容、审计时限、审计要求、审计标准及双方的权力、义务、责任和处罚方法等,其中工程结算委托审计付费标准严格执行招投标文件约定。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是审计处出具校内审计报告的依据,在征得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审计处同意后,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须在审计报告上履行三方签字盖章手续,主审的工程造价师和项目负责人需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委托审计费用支付的质量控制。项目负责人负责委托审计费的计算并对结果签字确认,其中不需要支付审计费的审减额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予以扣除,“应付审计费计算单”需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确认。

第四章  工程跟踪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工程跟踪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招聘、委托审计合同签订、跟踪协调、争议处理、结算审计及审计报告及委托审计费用支付等环节。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招聘、委托审计合同签订、争议处理、结算审计、审计报告及委托审计费用支付等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建设及修缮(装饰)工程委托审计实施办法》和《中国矿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及以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组建由审计人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成员组成的项目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并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业务协调和沟通;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例会、隐蔽工程验收、现场测量、材料询价等工作,并负责对造价咨询机构人员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 工程审计科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跟踪审计例会,例会有分管工程的副处长、工程审计科科长、承担跟踪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及造价咨询机构项目负责人等参加,例会内容包括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研究跟踪中遇到的问题、检查跟踪记录、布置下阶段跟踪重点等。

第二十一条 造价咨询机构的现场跟踪人员必须及时到位、有情况及时反馈,做好书面跟踪审计记录,跟踪审计记录主要包括工程进展情况、隐蔽工程实施情况、工程变更签证情况、进度款支付、工程索赔以及跟踪建议情况等;造价咨询机构项目负责人需每月提供跟踪审计报告,并编写工程竣工后、结算审计前整个跟踪过程的跟踪审计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不仅对跟踪情况进行总结回顾,还应重点对结算中需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中国矿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建设及修缮(装饰)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建设及修缮(装饰)工程委托审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